申法律师网 作者:宝山律师 时间:2017-03-20 21:45:3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他人钱款 妻子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他人钱款 妻子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
柳先生瞒着妻子林女士将数十万元钱款赠与梅女士,林女士发觉后将柳先生和梅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梅女士返还林女士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柳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应返还林女士5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放】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和8月,柳先生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梅女士30万元和13.8万元。在交付30万元现金当日,两人曾有对话(柳先生与梅女士的谈话录音,下同)——柳先生说:“你看有多重!你拎拎看,三十万……我一分钱没动过。”梅女士:“我感动死了,真的。”此外,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柳先生还陆续以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梅女士支付15.64万元。法庭还查明,2016年1月,柳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为由,要求梅女士出具借据被梅女士拒绝。
【以案说法】
(文中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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