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法律师网 作者:王磊 时间:2018-11-24 14:28:5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私了并约定互不追究,事后伤者起诉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案情大概:
2016年10月,小郭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内楼门口处时,遭遇某快递公司小徐驾驶的面包车,两车相撞,小郭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报警,警察到场后,因双方认识,小郭自认伤情不重,快递员小徐赔偿小郭800元私了,约定互不追究,交警并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且小徐当天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发当天,小郭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有股骨颈骨折,经手术治疗,花费医药费数万元。经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多方联系小徐未果,随委托王磊律师(13651789668)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徐辩称:双方并未碰撞接触,小郭系刹车不及自己连人带车滑到的,与己无关,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双方并未发生碰撞,系原告小郭自行避让摔倒,小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2、即使有事故发生,双方已经采取私了方式解决,我方拒赔。3、根据商业保险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直到2018年2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争议焦点:
1、 本案责任如何认定?
2、当场800元私了后,小郭能否继续要求小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事发后未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1、关于责任的认定。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损害方式并不限于碰撞,当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处于危险局面并因该危险的实现而产生损害,便可确认侵权行为的发生。本事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发生碰撞,但结合事后双方签字确认的接处警登记表、庭审陈述,被告小徐的驾驶行为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未尽谨慎驾驶义务。与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本院综合各方面认定,驾驶员小徐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双方达成的私利协议。本院认为,综合原告与被告小徐达成协议的背景、标的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害后果,该协议系原告在其自身伤情存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可认定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3、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小徐因私了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就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进行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王律师提示:
1、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警并要求对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 在发生人伤后,不确定自己伤情的情况下,不要急于协商私了,最好在权威的医疗机构检查后再做协商赔偿。
3、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