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客户至上,诚信至上! 我们的专注: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 公司股权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5-24 15:13:46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拘留或者逮捕,家属都会收到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4 申法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 手机:136-5178-9668 邮箱:wangleilawyer126@126.com 中虎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