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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

申法律师网 作者: 时间:2019-06-03 12:18:54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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